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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得益于互联网的普及,视频在线观看的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注意力本身成为有价值的资源,视频网站经营者通过提供免费视频的形式抢占该类资源,并基于视频前投放广告收费的方式以弥补经营成本,最终形成“免费视频+网络广告”的商业模式。然而,随着视频... 展开 得益于互联网的普及,视频在线观看的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注意力本身成为有价值的资源,视频网站经营者通过提供免费视频的形式抢占该类资源,并基于视频前投放广告收费的方式以弥补经营成本,最终形成“免费视频+网络广告”的商业模式。然而,随着视频广告播放时间越来越长,播放频次越来越高,消费者和用户对视频广告的接受程度达到几乎极限,如何缩短视频广告的播放时间成为普遍性的市场需求,在这种背景下,视频广告屏蔽软件应运而生。视频广告屏蔽软件的出现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视频网站现有的经营模式,影响了视频网站经营者的利益。视频网站经营者认为广告屏蔽软件开发者通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的方式获取自身市场竞争机会的行为损害了其商业模式,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对后者发起诉讼。在现有的司法裁判中,除少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外,多数判决都认可原告观点: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在学术界乃至实务界该观点合理与否依然是值得商榷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从现行司法裁判来看,法院主要根据“免费视频+网络广告”的商业模式受保护、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符合“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等理由判决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部分分析了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司法裁判依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商业模式受保护的观点法律支持力度不足、商业利益受保护的观点会导致合法商业模式免于市场竞争的实际效果、导致对后进入市场者的竞争利益重视不足。同时商业道德的边界具有模糊性、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也可能不当挤压竞争空间,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中存在倾向于经营者利益等问题,使得司法判决的依据是否充足产生争议。 第三部分的内容为域外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司法裁判的经验及启示。论文通过分析德国Zeit Online诉Eyeo公司、美国Zango诉Kaspersky等域外屏蔽视频广告纠纷司法裁判,认为中国裁判者需要在理性看待视频网站损失、平等看待双方经营自由、包容看待市场竞争、重视消费者权益的表达等方面作出改进。 第四部分为完善中国屏蔽视频广告行为司法裁判的思考。针对第二部分司法裁判依据存在的不足,结合第三部分域外司法裁判经验及启示,本文认为:首先,法院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应秉持谨慎态度,以“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为司法裁判精神,以行为本身作为判断的立足点。其次,将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衡量纳入公认的商业道德考量范围,结合是否有针对性的开发屏蔽软件、是否属于恶意广告、是否取得可替代利益、是否剥夺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综合判断屏蔽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再次,借鉴比例原则的思维方式。最后,在利益平衡中强化对消费者利益的考量,适度顾念消费者对于屏蔽视频广告需求的合理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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