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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愈加突出。网络泛在化使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同时线下信息处理行为对儿童个人信息造成的威胁也不容小觑。而儿童相较成年人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更易受到不法侵害,也更为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如何有效应... 展开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愈加突出。网络泛在化使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同时线下信息处理行为对儿童个人信息造成的威胁也不容小觑。而儿童相较成年人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更易受到不法侵害,也更为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如何有效应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新变化、新挑战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不仅对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定了特殊的处理规则,而且突出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特殊作用,反映了立法对儿童个人信息的积极保护态度。 但是,不容否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面对儿童在实际生活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仍存在部分条文衔接不畅、监护人知情同意制度有待细化、某些具体权利(如删除权)在权利行使上仍需完善等不足之处,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也在具体实施上存在着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对此,一方面需要加强立法衔接、明确豁免“监护人同意”的法定事由并完善监护人知情同意制度,放宽儿童行使删除权的条件,另一方面则应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同时,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体也应建立起覆盖儿童个人信息处理全流程的技术治理机制。只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为儿童的成长保驾护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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