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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广泛地应用于考勤、安检、支付、政府服务等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其所具备的唯一性、不可变更性和关联性的特征,决定了与一般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的不同,其被滥用或泄露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由于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 展开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广泛地应用于考勤、安检、支付、政府服务等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其所具备的唯一性、不可变更性和关联性的特征,决定了与一般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的不同,其被滥用或泄露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由于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侵犯的案件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对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立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不一致,刑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且针对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未予规制。因此,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予以更周密的刑法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既定法律之中,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定义尚未明确规定。新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予以保护,但仍未作出明确的定义。纵观世界各国,域外的法律已经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定义作出规定,并辨析其与敏感个人信息的区别,同时强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特殊保护的必要性。目前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犯罪行为类型主要有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和非法利用,对于这三种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犯罪行为类型单纯的采用民事规制的手段明显不足,而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个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而且危害公共与国家安全。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立法保护的趋势与日俱增,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侵犯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求我们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而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尚不全面,刑事立法与前置性法律保护衔接性不强。因此,总结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规定的现状,审慎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构建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特殊的刑法保护体系,通过调整现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对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的路径作出选择,将非法利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入罪,完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兼顾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和利用利益,实现个体权益价值、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间的动态平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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