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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融资租赁诞生于美国,它是一种集融物、融资、买卖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交易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传入我国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其发展在我国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特别是过去十年中,伴随着市场,法规和政策等条件的不断成熟,融资租赁行业... 展开 融资租赁诞生于美国,它是一种集融物、融资、买卖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交易方式。自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传入我国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其发展在我国呈现突飞猛进的态势,特别是过去十年中,伴随着市场,法规和政策等条件的不断成熟,融资租赁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但由于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一直占有和使用,出租人的所有权权能不完整,并且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进行融资的承租人往往是规模不大的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不强,遇到经济困难及生产波动很容易拖欠或拒付租金等原因,导致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处于权利更易受到侵害的一方。出租人在承担这些风险的同时,其合法权利却未受到有效保护,这一问题应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与讨论,使出租人的权利有更恰当的法律安排。本文以出租人权利保护为视角,结合出租人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我国法律现状,深入探讨、分析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物权和债权救济的可行性措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探索出有利于出租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及对策。 研究出租人物权、债权易受侵害的成因,需要先对融资租赁的概念以及其法律特征进行剖析。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相较于传统租赁更为复杂,而且其具有融资兼融物的特性。出租人的所有权更是具有特殊性,虽然其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但大部分时间都是承租人在占有,出租人的所有权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所有权”,这也导致了出租人的物权被削弱到极点,会产生一系列的物权风险,如: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租赁物多个担保物权受偿次序以及租赁物毁损灭失和添附的风险。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出租人的物权风险,需要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适当的肯定出租人自物抵押的做法,允许承租人用固定资产抵押。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投入大量资金来购买租赁物,只有依靠着收取租金才能慢慢赚回所投入的资金并获取一定收益,如果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亦或是因客观因素未能及时支付租金,虽然可以通过加速剩余租金到期和解除租赁合同来获得救济,但还是存在着漏洞并伴随着债权风险。我们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加速支付请求权的实现,平衡好破产管理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利益,规定好自力取回这一救济方式并建立一种特殊的公力救济程序,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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