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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民法典》吸收了动产担保功能主义的观念,在规范层面构建了融资租赁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通过担保权益规范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基于此可构建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程序中通过别除权规范实现自己权利的路径。结合我国融资租赁交易融资属性较强,在承租... 展开 《民法典》吸收了动产担保功能主义的观念,在规范层面构建了融资租赁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通过担保权益规范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基于此可构建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程序中通过别除权规范实现自己权利的路径。结合我国融资租赁交易融资属性较强,在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通过别除权规范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更有利于出租人租金债权实现与承租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之间的平衡。但考虑到《民法典》中仍然保留出租人通过所有权规范实现权利的路径,以及经营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于取回租赁物的客观需要,破产取回权仍是出租人重要的权利实现路径。从规范安排和实践基础两个视角出发,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程序中存在取回权和别除权两种权利实现路径的冲突问题,我国混合主义担保立法加剧此类冲突。在对出租人取回权局限性和出租人别除权正当性的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出租人别除权不仅能够在对出租人权利保护方面实现与取回权相同的效果,且更有利于提高承租人破产财产的价值和承租人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 考察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实践和美国融资租赁交易实践,我国的融资租赁交易呈现的特点是融资性强,主要交易类型是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交易,对于融资性较强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并不关注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仅将租赁物作为租金债权的担保,需要保障就对租赁物的优先受偿权。美国严格区分真正的租赁交易和伪装成租赁交易的动产担保交易,对于后者按照动产担保交易处理。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如果一项租赁交易中,通过交易安排的方式使承租人实质上承担了租赁物的成本时,那么该项交易就应当被确定为担保交易。根据对中美融资租赁实践的考察,结合我国法律安排,提出了类型化解决出租人破产权利冲突的思路。即提出了对于融资性融资租赁合同,不适用待履行合同规则,且出租人在承租人的破产程序中通过破产别除权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对于经营性融资租赁合同,则要考虑到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关注,如果承租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通过共益债务的方式保障出租人的租金债权,如果承租人决定解除合同则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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