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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论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时首次明确提出“智慧社会”这一崭新概念,侧面彰显了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已迈向新高度,人工智能时代亦确已悄然来临。刷脸支付、智能门禁、数字政务,人们在享受一系列高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高效便捷、经济实用... 展开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论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时首次明确提出“智慧社会”这一崭新概念,侧面彰显了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已迈向新高度,人工智能时代亦确已悄然来临。刷脸支付、智能门禁、数字政务,人们在享受一系列高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高效便捷、经济实用的同时,信息泄露风险却与日俱增,生物识别信息这类特殊个人信息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大多与生俱来且永不变更,并非保密且无法修改,这些特性使得生物识别信息一经泄露必将带来完全不可逆的损害后果,因而使得人们当下时时深陷信息泄露的恐惧,更甚者引爆互联网信任危机。面对日新月异的生物识别信息侵权形式,有必要于现有法律框架下解释、明确其民法保护内涵,寻求新时代下科技进步与人权保障的有效平衡,以期提高我国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水平的同时助力人工智能更好地为人类社会的进步赋能。 文章通过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从五个方面围绕我国生物识别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细致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包括文献综述、研究重难点与创新之处等基本信息。第二部分在对生物识别信息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的基础上,重点通过多方比较来分析将生物识别信息划定为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个人信息之合理性,并对其私权属性予以确认说明。第三部分明确指出生物识别信息应用领域的日趋多元复杂不断挑战其民法保护边界,表示其收集与管理、利用与保护中面临的系列挑战迫切呼唤进一步明确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的内涵。第四部分对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进行域外考察。第五部分从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基本法律问题的意涵及界定、侵权的司法救济、行业自律三个角度入手,系统解释当下我国生物识别信息的民法保护内涵。其中,基本法律问题的意涵及界定层面旨在通过知情同意权的落实等措施,提升信息收集的合法性、管理的安全性、使用的规范性以及保护的适度性;侵权的司法救济层面主要围绕人格权侵害禁止令启动门槛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内容的厘定展开;行业自律层面主要结合“隐私设计”理念,尝试运用民法手段倒逼各大互联网企业强化全生命周期的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三管齐下,不失为一项“根治”信息保护积弊、推进建设网络强国的长久之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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