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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等特征,一旦遭到侵害,将会给信息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探讨与分析,主要目的是从民法上加大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力度,从而保障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环境更加安... 展开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一种新型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等特征,一旦遭到侵害,将会给信息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进行探讨与分析,主要目的是从民法上加大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力度,从而保障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环境更加安全。从基础理论出发,生物识别信息是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能够准确识别到唯一自然人的信息,具有无法改变和精准识别的特征,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民法中缺乏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保护,存在着生物识别信息内涵界定不明、权利属性模糊、信息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缺乏严格规范和缺少信息主体的保护规则等问题。由于我国学术界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研究并不充分,因此主要对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进行研究与探讨,梳理总结了欧美先进的立法经验,了解到欧美国家主要以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为根本,采用立法的方式扩大信息主体的权利,规制信息控制者的义务。因此,根据当前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规则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科学界定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从定义上对生物识别信息加以明确;赋予生物识别信息财产权属性,并构建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经济利益;确定信息主体的权利,并规制信息控制者的义务;健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救济规则,以无过错责任代替传统的责任认定方法,引入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并积极适用公益诉讼救济模式,建立我国完善的生物识别信息民法保护体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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