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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和法院现代化建设。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逐步进入公众视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积极探索司法裁判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创新,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到法院审判工作中,既是基于技术融合的数字革命的... 展开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和法院现代化建设。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逐步进入公众视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积极探索司法裁判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创新,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到法院审判工作中,既是基于技术融合的数字革命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一方面,科技的发展要求司法领域进行创新,人工智能融入司法领域是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案多人少这种人案矛盾问题的核心是审判人员办案压力大,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立案登记制改革为群众依法维权创造极大便利的同时,使得大量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加之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无论是在数量、质量,还是诉讼效率方面,对于审判人员而言,都是一个全新的挑战。而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效率,减轻审判人员工作压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实践已初有成效,但是,目前我国在该方面的探索仍处于初级阶段,尚且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中,人工智能定位模糊以及法律监管空白问题较为突出,这是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隐患所在,也是全面推进智能化法院工作的阻碍。本文选用文献分析等方法,探索当前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过程中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优化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路径,为提升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进一步融合提供参考。正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概述,包括对人工智能含义的界定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特点的说明,明确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具有明显区别于数字化、在线化的特点,并从多个角度介绍了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意义和价值。第二部分是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运行现状。通过梳理我国从立案阶段到庭审结束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的运用情况,进而分析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其中,裁量权及裁决过程存在受影响的风险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对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产生冲击、算法隐秘;证据判断方面存在局限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对证明标准的审查判断缺乏说服力、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有限;司法数据存在缺陷包括法律数据不全面、法律数据真实性存疑;法律监管和复合型人才缺位包括法律监管存在空白、复合型专业人才欠缺。第三部分是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提出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改进路径。即对国外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情况进行梳理,从中发掘可供我国借鉴之处,以期取长补短,为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建议提供理论支持。首先,通过确立人工智能审判辅助性工具角色、规范人工智能适用于裁判的范围两项措施,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位和界限。其次,通过确定人工智能在证据判断中的界限和适用阶段,达到合理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证据判断的效果。再次,通过充实法律数据库、构建法律数据鉴真规则、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明确禁止对审判人员的预测,建立司法数据规范体系。最后,从构建算法问责制、鼓励多学科团队协作、促进学科融合、推动知识结构结合四方面着手,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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