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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本文基于“权利本位”和“平等关心和尊重”的理念探讨农民土地财产权,将农民在土地上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进行财产法改造。应当认真对待农民土地财产权,包含着认真对待农民问题、认真对待农村土地问题和认真对待财产权问题三个密切联系的命题,三者的联... 展开 本文基于“权利本位”和“平等关心和尊重”的理念探讨农民土地财产权,将农民在土地上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进行财产法改造。应当认真对待农民土地财产权,包含着认真对待农民问题、认真对待农村土地问题和认真对待财产权问题三个密切联系的命题,三者的联结点可以归结为农民对农村土地的“人格财产权”。因此,“认真对待”的价值意义在于赋予农民土地权利的人格性特性,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城乡统筹改革的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和实现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社会和伦理等各个领域的综合性命题。农民土地财产权研究以人权保护为基础,以农民主体性为视角,以权利的财产化为价值目标,对土地权利进行财产法改造,通过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法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对土地财产的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法律保护,对于解决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什么、为什么、包括什么、以及如何实现和保护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现有文献中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相关研究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农民土地权利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和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以及与此相关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有研究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目前尚没有学者或学术著作将农民土地财产权直接作为全面研究对象,更没有利用财产法理念分析农民土地权利的结构与保护问题,因此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构建、权利体系、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等展开系统化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农民土地财产权作为一个权利范畴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利益的自由和资格。农民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都需要得到法律制度的实然性认可,其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都具有特定性的要求。本研究的相关基础理论主要是财产权法理论、统筹发展理论、土地权利理论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理论。财产权法理论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权的性质与构造问题、财产权的体系与内容问题和财产权的立法与保护问题等,财产权法理论有助于解释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法构造。土地权利理论主要包括地权理论、土地权利结构理论与土地发展权理论,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公法管制、权利体系化和类型化以及未来权益补偿提供理论基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理论揭示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权利分配关系和制度设计,为进一步研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和性质提供的制度背景和理论依据。 农民土地财产权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和俄罗斯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比较法研究,揭示现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共同特点和趋势,包括农民土地财产权产权结构上的所有权——使用权二元体系、农民土地财产权价值目标上的归属——利用——流转的更进、以及农民土地财产权地权政策上的保护——限制并重。如何赋予农民直接的、独立的和财产化的土地权利,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演进对中国古代、近代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进行梳理,以探求农民在土地产权结构中的地位和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趋势。通过对中国主要田制下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利状况的分析,归纳中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势,包括农民人身依附性的逐步减轻、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独立化、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化与市场化等特点,为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汲取诸多积极的因素。在对平均地权思想的践行过程中,国共两党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提出了不同的土地政策目标且结果殊同,论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是孙中山“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则历经了农民个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双层新型土地财产权的更进,赋予农民稳定而“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成为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基本方向。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财产法构造是促进我国农村发展的基本要求,对于农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土地财产权应当符合财富化理念、排他性理论、权利束理论和利益均衡理论等现代财产法理念的基本要求,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寻求现实路径提供理论分析工具。通过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与现代财产法理念的对照,在实然性与应然性的分析工具下有必要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与现状做出全面判断。结合社会主义城乡统筹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以寻求中国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对农民土地财产权进行法定化、市场化和平等化三位一体的财产法构造。 财产法视闕下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权利内容和结构的法学解析。本研究首先在财产法的公私分野下分析土地财产权体系的二元财产权总体架构。国家地权是作为公法上的土地财产权权,而作为私法上的土地财产权则包括土地所有权权利束、土地使用权权利束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权利束的多元权利束。在此基础上,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的构建则是对农村土地权利的传统物权体系的突破和创新。通过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不同财产利益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包括归属利益、使用利益和流转利益和未来利益,并依此构建包括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和未来权益等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的农民土地财产权权利体系。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使与实现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法制的实际情况,从农民的权利主体性视角具体研究各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使和实现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法定财产所有权,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享有自物权性质的权利,是全体集体成员通过集体形式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应当解决“主体虚位”问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律重塑。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作为特定农村社区的集体成员所拥有的成员身份以及由此所享有的财产权,关键在于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和权利内容,并科学界定集体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基本关系。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研究则主要分析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权利内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与流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与权利变动等法律问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化研究主要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和无偿性等法权缺陷,对现有政策上的全面公法限制提出质疑,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财富化和物权化的政策理念转变,并依照“节源”与“开流”的理念进行制度创新,以“一户一宅”原则控制和调节农村宅基地的源流。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完善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需要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完整性的产权制度、自由性的流转制度、科学性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性的补偿制度。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全方位的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这也需要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殊群体诉讼保护机制,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制度。本研究的立法建议主张宪法统一性原则下进行农民土地财产权立法,并加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专门法保护。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证研究包括两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主要是对南京市江宁区法院140份涉农裁判文书的调研,通过对案件情况与主要特点的分析和具体案例分析,认为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需要强化农民土地权利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并在法律适用上需要衡平当事人利益。宅基地土地置换的公共政策分析则是对安徽省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置换的实践调查,探讨建设用地指标的地方政府利益驱动问题、农民土地权利保护问题和宅基地土地置换的有序展开问题。 经过农民土地财产权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法构造符合社会主义城乡统筹的价值目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向度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定化、体系化和市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完善需要构建和健全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制度,并构建宪法统一性原则下的保护机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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