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黑人在美国所走过的历程充满艰辛和坎坷。早在北美殖民地建立初期的1619年,黑人就来到了北美大陆,但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开始了黑人与白人不平等的历史。由最初的可以获得自由的有期限的服役到后来的终生服役,黑人的地位不断降低,并最终在17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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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在美国所走过的历程充满艰辛和坎坷。早在北美殖民地建立初期的1619年,黑人就来到了北美大陆,但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开始了黑人与白人不平等的历史。由最初的可以获得自由的有期限的服役到后来的终生服役,黑人的地位不断降低,并最终在17世纪70年代形成了被普遍适用的黑人奴隶制。黑人的地位由此降到最低点,他们没有独立的地位,没有任何权利,只是主人的财产。这种制度一直延续了两百多年的历史,直到19世纪南北战争的胜利才得以废除。但是通过战争的强制手段得来的奴隶制的废除却没有办法在同样短的时间内消除两百年来人们心中形成的黑人比白人劣等、低下的观念。虽然南北战争之后的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了黑人公民身份和正当程序权利保护,第十五修正案赋予了黑人平等的选举权,但这仍改变不了黑人遭受歧视的现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种族隔离成为凸现白人优越地位和歧视黑人的重要表现形式。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陆续开始实行黑白种族隔离,许多州在公共交通、公共教育、社会居住等方面都颁布了实行种族隔离的法律。隔离所造成的后果是,黑人的社会设施往往大大地劣于白人,黑人虽然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但隔离却在事实上使宪法对黑人权利的保护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尤其是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163 U.S. 537)之后,种族隔离因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而愈演愈烈。 在“普莱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认了路易斯安州法要求铁路公司实行种族隔离车厢的规定违宪,承认了基于肤色的差别,从而建立起“隔离但平等原则”。这一原则的建立,使种族隔离几乎蔓延至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小方面,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南部各个州以种族隔离为主要内容的杰姆·克劳法也由此获得了通过的理由。虽然“隔离但平等原则”是各州得以实现隔离制度的前提,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隔离”受到了追捧,“平等”则少有人问津,这导致黑人的权利在“普莱西案”之后很难获得什么实质性的进展。 尽管进展艰难缓慢,但黑人争取种族平等的斗争并没有因此停止。“普莱西案”之后,黑人通过抗议、上诉等方式不断向“隔离但平等原则”发出挑战,最终通过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S. 483)首先在公立教育领域推翻了“隔离但平等原则”。以沃伦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全体一致的意见做出判决,宣布公立学校按人种分校的制度是违宪的。隔离的教育设施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在公立学校中仅根据不同的种族进行隔离的做法剥夺了少数族裔孩子的平等教育机会,使被隔离的儿童对自己所处的地位产生劣等感,以致给身心带来从未有过的影响。“布朗案”判决给黑人争取种族平等的斗争以极大的鼓舞,废除隔离的运动扩展到更广阔的社会其他领域。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也由此开始进入高潮。联邦最高法院以“布朗案”为先例,先后在“巴尔的摩市诉道森案”(Baltimore City v. Dawson, 350 U.S. 877,1955),“布劳德诉盖尔案”(Browder v. Gayle, 142 F. Supp. 707,1956)中认定在公共海滩和浴室以及公共汽车中实行种族隔离违宪。借着“布朗案”的东风,联邦政府先后在1957年、1964年颁布了两个民权法案,明确规定在公共设施中实行种族隔离是违法的。1965年国会又通过《选举权法》(Voting Right Act)以立法的形式赋予黑人选举权。1968年的《防止住房歧视民权法》(Fair Housing Act)开始消除大多数住房事务中的歧视现象。可以说,“布朗案”的判决开启了种族平等权快速发展的大门。 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只经过了短短六十多年的时间,黑人的权利经由这两个案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过历史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这种变化源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和由此导致的对宪法的不同理解。 “普莱西案”发生于南北战争结束三十多年之后,三十年相对于两百多年的奴隶制是如此的微不足道,以至于南方奴隶主在因为战败而被迫废除奴隶制时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南部奴隶制的废除在当时尚缺乏坚实的民意基础。“1877年妥协”的发生就证明了这一点。在此社会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在依据宪法及修正案审理种族隔离问题时根据联邦与州分权的理论对修正案做出狭义的解释,认为联邦诸多旨在保护黑人平等权的举措都侵犯了属于各州的权力也就显得情有可原了。 六十年后,社会时代背景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一时期,首先是民主和平等已成为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和趋势;其次,两次世界大战的经历促进了黑人自身平等意识的觉醒,这一觉醒加速了黑人追求平等权的主动斗争;再次,黑人的经济地位在这六十多年中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他们的要求也由此获得了社会更大的关注。这一社会大背景加上“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努力和沃伦法院对宪法保护公民权利作用的看重共同为“布朗案”的胜利提供了保障。 美国的种族平等权从“普莱西案”到“布朗案”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实现了由“隔离但平等”到没有隔离的“一体平等”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种族平等权的发展体现出了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始终以宪法作为发展依据。早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就提出了关于平等权的思想。其后以《独立宣言》为蓝本制定的美国宪法,特别是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为黑人追求平等提供了最直接的帮助,从现实上激发了黑人的斗争。同时美国比较完善和先进的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为黑人提供了寻求平等权利的救济机会。 第二,以司法判决作为解决途径。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这期间除了“普莱西案”和“布朗案”之外还发生了许多黑人要求平等权利的案件,并且都通过法院的判决做出了最终解决。究其原因,还在于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以及由此导致的司法权的优越地位和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社会进步组织发挥了很大作用。原本力量比较薄弱的黑人斗争因为有了社会进步组织的支持而拥有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和明确的斗争导向。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全国城市联盟、种族平等大会、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均先后为争取黑人权利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第四,个人因素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在我们为“布朗案”里程碑式的判决欢欣鼓舞之时,不可忽略的一个人就是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他因前任首席大法官弗莱德·文森的突然逝世而就任,从而减小了来自大法官的阻力,确保了全体一致判决的顺利做出。 第五,种族平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和根除。一方面,“布朗案”的判决因为没有对执行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废除种族隔离在实施上面临很大的困难。另一方面,奴隶制和种族隔离的历史使种族问题在今天的美国依然存在。 “布朗案”之后,黑人地位的提高自不待言,但是美国的种族平等权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即所谓的“反向歧视”问题。一个例子就是在大学入学上黑人较白人有了更为优先和有保障的“保留名额”。究竟何为平等的问题又摆在了人们面前,而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恐怕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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