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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另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预期违约制度... 展开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另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预期违约制度最早起源于1853年英国法院审理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是英美法系的一项特有制度。之后相继为英美法系其他国家及国际立法所借鉴。我国《合同法》也吸收了其合理成分建立了自己的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此制度也有相似之处。本文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为主线,通过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以下称《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比较,分析各自制度上的优点及缺陷,以期对预期违约这项颇具特色制度的理论上的完善和发展,能尽一分微薄之力。 本文的第一章是预期违约的概述,主要阐述了预期违约的概念,起源及预期违约的制度价值。 第二章详述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公约》、《通则》的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然后对他们进行了分析评析。 第三章详述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公约》、《通则》的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然后对他们进行了分析评析。 第四章详述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并进行了比较评价,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的优缺点,对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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