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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合同从有效成立至合同覆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中期)出现一方不履行(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的情况时,法律应如何对受害方予以救济?目前,各国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合同解除制度.而中国合同法... 展开 合同从有效成立至合同覆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中期)出现一方不履行(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的情况时,法律应如何对受害方予以救济?目前,各国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合同解除制度.而中国合同法则同时规定有两种制度,那么,为什么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一种制度能够解决的问题,中国却规定了两种制度呢?这两种制度能否并存以及究竟该适用哪种制度呢?文章共分为五部分.首先考察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合同中期救济制度的历史溯源.英美法系国家采用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考察分析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渊源、性质、形式、后果、功能,两制度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各有其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接着文章考察和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合同中期救济制度的具体规定.英国与美国法虽都规定有预期违约制度,但具体规定存在着差异.同时比较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及中国台湾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并对两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事由、适用的前提条件、救济方法、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从法律价值的角度剖析了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通过比较分析两大制度的产生背景、具体规定、适用范围、法律价值,在理论上论证了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并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作者的理论设计.同时,中国合同法具体规定的立法实践也证明了两制度的可并存性.最后,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认为拒绝履行(明示预期违约)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履行不能(默示预期违约)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对中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94条、第108条提出了完善建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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