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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本文主要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法,同时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对第三部门进行研究。 首先,文章界定第三部门的内涵,并列举我国第三部门的种类。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被认为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后,为了弥补政府在经济、... 展开 本文主要运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法,同时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从多角度对第三部门进行研究。 首先,文章界定第三部门的内涵,并列举我国第三部门的种类。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被认为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后,为了弥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不足而出现的一类组织。在我国,行使经济干预权的第三部门有行业协会、城市社区第三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从职能上讲,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特殊形式的公共物品,对政府职能的欠缺提供必要的补充,成为继政府之外的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从性质上讲,它们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往往有明显的互益互助性。从机构性质上讲,它们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营利部门的企业。其次,文章对第三部门干预进行理论梳理,认为作为经济干预主体的第三部门产生于明末清初,提出第三部门干预的内在动因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第三部门干预的直接动因是国家权力与政府职能的理性回归,同时,市场缺陷与国家干预失灵并存、现代政府的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是催生第三部门干预的内在逻辑。通过对第三部门的理论梳理,说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政府都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其原因是市场配置资源会出现失灵,因此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于是出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失灵,而且政府的作用不能涵盖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特别是在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政府本身很难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于是,在20世纪中后期悄然成长的第三部门成为政府越来越依赖的社会力量,这促使人们不得不关心第三部门与国家、政府的关系。而通过分析发现,在国家干预不足和失灵的方面,第三部门可以协助政府管理某些公共事务,发挥第三部门治理的优势,从而解决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弥补国家干预的不足。从协助政府干预的角度看,第三部门成为除政府之外的第二类经济干预主体,行使一定的经济干预权。 再次,文章对第三部门行使干预权进行实证分析。作者认为:第三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部门在一些西方国家得到承认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民主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对国家—社会—公民关系的重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西方国家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特有的社会功能。西方国家由于第三部门履行部分政府职能,不仅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而且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成为西方国家社会良性发展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但在我国,第三部门的产生和发展较为特殊。第三部门在我国的发展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较大,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第三部门的“官办性”突出,缺乏独立性是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的症结所在。在这一前提下,第三部门在承接政府职能方面表现出“中国特色”,很多官办的第三部门成为“二政府”,不能有效行使干预权。我国第三部门的经济干预权没有有效行使,因此需要完善。 最后,文章就第三部门干预权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指出,以社会制约权力是第三部门干预权的基础,因此,要改变将第三部门作为政府附庸的观念,将第三部门作为独立的社会发展主体对待,使第三部门成为合法的经济干预主体,行使独立的经济干预权。为实现上述目的,除了要对现有的第三部门制度予以完善之外,还需要政府对第三部门法律地位的确认,对第三部门干预权的认可(登记管理的完善),对第三部门税收的优惠、财政的支持,以及落实对第三部门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除了政府对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外,第三部门自身建设也非常必要。第三部门的自身建设主要通过组织建设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实现,从而从内部规范第三部门,完善第三部门干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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