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读者: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我馆部分原文传递服务可能会有延期,无法在24小时内提供,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我国《信托法》赋予了信托受益人以撤销权,但此撤销权的性质、行使前提及权利实现问题均有待研究。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特别是对处分权的拥有,使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与此同时... 展开 我国《信托法》赋予了信托受益人以撤销权,但此撤销权的性质、行使前提及权利实现问题均有待研究。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特别是对处分权的拥有,使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类似英美法上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制度设计,亦无“双重所有权”规则,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并不能发挥物权性的效力,如此就使受益人在信托中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我国立法借鉴了日本经验,赋予受益人以撤销权,该撤销权得以越过受托人追及第三人,又使其具有一定的物权特性,因而有必要对受益人撤销权的性质加以明确。与此同时,受益人撤销权实际上是受益权的一部分,对撤销权的探讨必然绕不开对受益权的研究。欲明晰撤销权的性质,不妨对信托受益权这一“权利束”进行拆解,将其中一个个单独的权利从该“权利束”中抽离出来,承认其中撤销权得以追及第三人的特殊性,但仍应将受益权归于债权范畴。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是受益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信托目的不仅要从信托文件入手进行评判,还要在实质上考察受托人是否以受益人的利益为行动的根本导向,禁止其利用信托牟取私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是受益人行使撤销权的又一前提。所谓管理职责,既是忠实义务的体现,又是注意义务的要求。具体而言,受托人的管理职责在不同类型的信托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外延十分丰富。因此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的行为类型也十分多样,概括起来,可将其归纳为以积极行为违背管理职责和以消极行为违背管理职责。判断受托人是否构成对管理职责的违背应结合以下要件进行:(1)受托人是否负有该种职责;(2)受托人是否能够履行该职责而未履行或未尽力履行:(3)受托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害;(4)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的行为与信托财产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受益人撤销权的实现方面,我国立法已明确受益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为了避免因客观存在的诉讼周期导致的救济滞后或目的落空,应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中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受益人为原告,受托人为被告,委托人及受有信托财产的相对人为诉讼第三人。具体而言,委托人为“辅助型第三人”,相对人为“被告型第三人”。相对人亦可因受益人的起诉而成为被告。在撤销权诉讼中,由于客观上受益人的举证能力较弱,而受托人因其在信托中所处地位,在决策过程、客观效果等方面证明其并未违反信托职责相对容易,因此应将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或其行为并未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否则即要承担败诉风险。在撤销权实现后,因胜诉取得的财产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由受益人继续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收益。我国立法同时赋予委托人以撤销权,这有利于对受托人的监管,但基于信托的法理基础及天然属性,应转变为以受益人为本位,并在法律条文的叙述方式上进行相应的调整。此外,在受益人行使撤销权欲追及第三人时,应更全面地判断其主观心理态度,但基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高效的需要,对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标准不宜过高。在信托受益人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之外,还应加入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以平衡第三人利益与受益人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收起
系统维护,暂停服务。
根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您当前的文献传递请求已超限。
如您有科学或教学任务亟需,需我馆提供文献传递服务,可由单位单位签署《图书馆馆际互借协议》说明情况,我馆将根据馆际互借的原则,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图书馆馆际互借协议》扫描件请发送至service@istic.ac.cn邮箱,《图书馆馆际互借协议》模板详见附件。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 NETL仅提供少量文献资源原文复制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须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您当日的文献传递请求已超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