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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2018年美国通过修改其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将原本对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严格审查态度贯彻到底,并且使其更具针对性——针对中国。而这也对应了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流量剧烈下降并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发展速度之快以及国有企业对美投资规模之大... 展开 2018年美国通过修改其外资安全审查立法,将原本对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严格审查态度贯彻到底,并且使其更具针对性——针对中国。而这也对应了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赴美投资流量剧烈下降并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发展速度之快以及国有企业对美投资规模之大、占比之多均引起了美国国内极大的关切。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是带有政府战略目的的非商业性投资,并且是基于政府大量不规范的补贴才形成的强大市场竞争力,因此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极力打压,如今已有大型并购交易受到影响,并导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流量在2017年后出现大幅下降。纵观被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否决或限制的来自我国的并购交易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或者是被认为有政府或军方背景的大型民营企业作为交易主体的一方。 理论上讲,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修改法律无可厚非,但是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并购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不应带有歧视意味。实践中CFIUS就经常发生违反正当程序不告知具体审查信息、扩大我国国有企业的认定范围、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来阻碍我国国有企业投资等滥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权的现象。 CFIUS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审查异常严格是有原因的。首当其冲就是中美两国的大国竞争,具体表现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美国投资保护泛政治化;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敏感以及我国政府给予国有企业过多的补贴等。在内因方面,我国国有企业多并购能源、资源和高新技术等敏感领域,为其赴美投资遭遇阻碍埋下了隐患;当然国有企业自身不透明的治理结构以及投资冲动也是不可回避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使我国国有企业更好地应对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并为当前美方欲制定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动向做好准备,需要从法律视角积极应对。在国家层面,首先要做好重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预案,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为规范国家安全审查行为努力提出中方诉求,如有涉及补贴新规则的商议,还需争取过渡期及补贴例外条款的适用;其次,我国要继续规范政府的补贴行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海外投资的指导与保障机制。在企业层面,我国国有企业要在赴美并购前寻求专业机构的指导并主动向美方提交审查,对高科技领域的并购注意方式方法。此外除了寻求美国国会支持和积极维权外,还要注重完善自身的企业治理结构以提高透明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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