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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中提到,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到要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展开 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中提到,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到要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制度,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农户承包权进行依法保护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并且文件中提到土地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各种土地政策的出台,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在我国多个地方进行了试点工作,在工作推行的进程中遇到了一些障碍。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有关立法及立法的准备工作还没有及时做出回应,这些政策推进的改革成果需要及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民法典各分编制定的大背景下,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问题。与此同时,合作社虽然借鉴了公司制的做法,但却未能理解公司制度实质内涵,其借鉴方式也只是简单套用,并没有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完成合理的制度衔接,进而公司制度无法很好地融入其中。所以需要完善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更好地接受考验。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的一般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农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概念界定,不能将二者混同看待,后者的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是服务,是把成员的劳动联合到一起,而前者是将农民的土地联合到一起进行规模经营。其次阐述了我国土地改革的演进过程,经历了土地私人所有、集体经营再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这几个阶段。最后,通过农地入股的几种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了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的可行性。 第二部分阐述了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的法律障碍。土地经营权入股在一些案例中出现效力认定不明确的问题,甚至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践中,新婚人口、新生儿、出嫁女、改嫁妇、离异女、外出求学学生、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户口迁出者、收养子女、长期离土离乡的二代农民工等都强烈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参与集体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因此对于特殊人员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资本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本来源单一,登记公示制度不完备,以及缺乏专业、统一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制度。由于合作社的破产清算制度缺失,无法协调农民失地风险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突。目前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的各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各项制度还停留在政策的层面,有关农业政策作为法律依据是有待商榷的。 第三部分对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存在的障碍进行原因分析。农村土地承担着社会保障和财产保障的双重功能。目前为止,对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性质,学界存在着“债权说”和“物权说”的争议。与此同时,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在运行机制上是区别于公司制度。首先,合作社的入股成员具有封闭性,只存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次,在农地股份合作社中,集体股的设置比例较大,易造成产权不明晰的问题,还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后,合作社在收益分配上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当合作社不具备分红条件是,依然为农民股东分配,不利于合作社的资本维持,这样的做法导致了将本该由股东承担的风险转移至债权人身上。 第四部分则根据上述分析的问题,对合作社进行制度设计。由于我国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不完善阶段,而我国已有的公司制度的发展已经成熟,经过了市场的长期考验,我国农地入股股份合作社可以借鉴公司制度的成熟经验。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可以遵循资本维持原则,在维持资本的前提下进行保底分红。完善股权权能,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接纳外部优质资本和人才,提高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完善合作社的内部机制,吸收外部优质资源,使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标准规范化。有条件的进行保底分红,可以以提取公益金的方式进行保底分红,在公益金金额不足时,由非农民股东先行垫付,之后再对其进行偿还。其次通过设定置换或是回购制度,并完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民失地风险和债权人保护冲突的问题。最后完善土地经营权制度,加快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立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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