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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许多国家在各自的国内法中规定了过度管辖条款,但其名称各不相同,甚至形成了一国法上特有的管辖制度。为避免过度管辖所带来的管辖冲突,《布鲁塞尔公约》、《卢加诺公约》等许多公约通过列举过度管辖,而后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排查,从而试图规制... 展开 许多国家在各自的国内法中规定了过度管辖条款,但其名称各不相同,甚至形成了一国法上特有的管辖制度。为避免过度管辖所带来的管辖冲突,《布鲁塞尔公约》、《卢加诺公约》等许多公约通过列举过度管辖,而后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排查,从而试图规制缔约国的过度管辖问题。过度管辖因各国涉外立法的独立性、碎片化以及各国间非合作博弈关系而产生,除了传统领域,过度管辖在网络侵权、证券领域也有所发展。在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条款应有的设计中往往由两项基本政策控制,一方面是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诉讼公正,而过度管辖的出现使得这两项政策失衡,其主要目的是为扩大自身的管辖权,从而在涉外案件中可以为本国利益作出有倾向性的裁判。基于足够联系和保护弱者,一些公约也规定了过度管辖之例外,使得该过度管辖在特定情形下发挥其积极的价值。国际社会以国际礼让、互惠、私人利益本位为理论支撑,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一事一诉、协议管辖等机制,对过度管辖进行规制。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也存在过度管辖,为尽量避免过度管辖而造成的管辖冲突,我国立法可以通过控制国际公认的过度管辖,适度扩张应扩张的管辖权,规定必要管辖条款等方式进行规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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