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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本研究首先回顾了我国法院司法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演进,着重介绍了当前司法经费保障体制、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保障机制运行情况。归纳了我国现行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地方法院司法经费严重依赖于地方财政。而该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有悖于我国... 展开 本研究首先回顾了我国法院司法经费保障体制的历史演进,着重介绍了当前司法经费保障体制、中央政法专项经费保障机制运行情况。归纳了我国现行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存在的问题:地方法院司法经费严重依赖于地方财政。而该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有悖于我国单一制国家宪政建构以及司法权运行规律;另一方面,它与法院人事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共同作用,推动和强化司法地方化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一个国家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除了要以本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为基础,尚需要契合司法权运作的客观规律,服务于司法体制的建构。但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却推动了司法权地方化,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了司法经费以地方财政保障为主。为此,必须对现行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加以改革。当前,我国正值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途径主要是“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去除省级以下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对于同级法院不当控制,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机制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比较研究域外典型国家司法经费保障的实践,对于我国司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至少有以下三点启示,一是科学建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二是实现司法经费保障的法治化,三是司法经费保障法治化需要逐步完善。结合司法经费保障体制运行现状,具体推进改革的对策建议:合理选择司法经费保障形式,实行司法经费两级分类保障,法院非税收入上划中央和省级,变更中央政法专项转移支付为中央司法专项转移支付,加强司法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综合上述分析,理论上,作为单一制国家,我国地方法院司法经费应当由中央财政负担;考虑到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尚不能实现地方法院司法经费直接由中央财政负担,“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路径,是基于当代中国现状的理性路径选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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