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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预期违约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形态,确立于1853年的英国判例法,并随后在美国法和国际公约中被采纳和适用,逐步发展成熟。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英美法所特有的制度,随着发展,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所引入,我国也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确立了预... 展开 预期违约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形态,确立于1853年的英国判例法,并随后在美国法和国际公约中被采纳和适用,逐步发展成熟。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英美法所特有的制度,随着发展,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所引入,我国也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一项制度的引入通常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完善才能日趋成熟,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亦是如此。预期违约作为一种特殊违约形态下的法律救济制度,其可行的责任承担方式并被明确规定下来的只有赔偿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予以明确。但是赔偿损失的规定也并不十分的具体和完善,这种立法的缺失和不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操作性不强,在赔偿损失的数额上过度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私人自治领域的许多合同都被赋予了新的意义。通过现今世界各国大量的司法实务案例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法领域都开始突破传统的民法理论进行思考,如在合同法领域为非财产性损害提供违约救济等,而这种思考方式同样适用于对预期违约赔偿损失的问题上来。笔者认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违约的一种情形其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将非财产损害列入其中,此外还应包括期待利益、信赖利益以及防止损失扩大所产生的费用等。在确定预期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基础之上,细化其计算标准和方法,使规定尽可能的明确化,确立一定的标准,加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同时除了计划积极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外,针对消极的赔偿损失的有效救济方式,应当引入撤回权制度。当然,所有的规定都应遵循预期违约制度的法理基础。对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进行分析和细化,希望能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构建以及现存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所帮助。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预期违约赔偿损失的概述。主要是对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简要的评析,为下文的相关论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二部分是有关预期违约赔偿损失的域外法分析,从预期违约发展的历史和特定国家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阐述,力图在进行罗列和对比之后找出我国相关立法的欠缺和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我国预期违约赔偿损失制度现状进行的分析。首先从法条的角度针对我国现存的预期违约赔偿损失制度从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方面陈述并进行简析,其次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入手,对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进行分析,反思现存规定下该制度的弊端和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预期违约赔偿损失制度的疑难问题思考。首先对实践中难以确定的预期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和论述,其中包括对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确定,预期违约中扩大损失该如何确定以及突破传统的民法理论进行思考,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应纳入赔偿损失范围予以论述和解析。其次对分期履行合同下的预期违约赔偿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反思到实践中对旅客联程票问题进行了解析。第五部分是针对预期违约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的思考。其中包括主观计算方法和客观计算方法,以及机会丧失的计算方法等具体的适用标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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