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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权力是社会互动实践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基本现象,权力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关系及其延伸。不同的社会结构中,权力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中,权力主要是指中心化的国家专属的支配性力量,并以国家疆域作为权力... 展开 权力是社会互动实践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基本现象,权力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关系及其延伸。不同的社会结构中,权力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中,权力主要是指中心化的国家专属的支配性力量,并以国家疆域作为权力的物理空间边界。在此社会结构中,权力形态具有显著的国家属性或者说公共属性,且普遍表现出强制性、结构性以及制度性。强制性突出权力主体对于权力对象的行为影响力及其支配性,而结构性和制度性则描述了权力主体如何通过议程设置、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并固化其权力意志。但随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数据、算法等智能化技术的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生产方式正发生变革,网络空间逐渐兴起。网络空间是交织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空间形态,突出表现为物质空间、虚拟空间/数字空间以及文化空间的混合与叠加。不同维度空间中的权力关系遵循不同的运行逻辑,权力的国家专属性被打破,相互叠加的空间形态使得权力主体逐渐多元化,同时也加剧了权力关系的复杂性。因此,网络空间中的权力在生产机制、权力基础及运行逻辑方面显著区别于传统权力,既有的权力分析框架无法对这一变革作出充分解释。基于此,本文以权力生产、权力基础、权力运行三个维度为切入口,借助亨利·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中的三元辩证法,建构分析网络空间中权力的整体性框架,并揭示其可能产生的权力风险;同时针对网络空间中权力运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建构复合性的权力治理方案。 本文除引论、结论之外,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借鉴英国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Mann)的社会权力理论,考察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中权力动力、权力基础及权力运行机制,形成分析权力的基础理论框架。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权力可能起源于人类社会对生产性目标的追求以及生产方式的变革,也可能源自军事行动、文字发明等其他社会因素的促进。权力基础是保障权力意志得以贯彻的各类资源总和,根据迈克尔·曼的社会权力理论,权力基础可分为意识形态(ideology)、经济(economic)、军事(military)、政治(politics)四类,也即IEMP权力模型。四类因素并非总是同时成为某一具体权力的基础,而是在不同社会结构和权力场景下发挥不同的作用。但无论如何,权力主体必须基于四类权力基础中的一种或多种,才能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获取更强的行动能力,进而形成对权力对象的支配力、影响力。最后,不同的权力主体往往遵循不同的权力运行逻辑,形成差异性的权力运行机制。个体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行动能力的差异,行动能力的差异形成集体行动中的不平等关系,而这种不平等关系实质上就是权力关系。国家、政党则主要通过科层制实现权力意志,且遵循权力范围和权力强度之间的负相关原则。当四类权力基础整体保持稳定时,社会权力总量是一定的。在此条件下,国家、政党的权力范围越大,权力强度就越弱,反之,权力范围越集中,权力强度就越高。此外,合法性是任何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原则,任何类型权力若要保持长期稳定运行,必须获取合法性资源。 第二章论述网络空间中的多元权力及其逻辑。网络空间中的权力不再具有国家专属性,而是扩散至多元主体,主要可分为三类,即国家主权、平台权力以及个体权力。与传统权力相比,三类主体所掌握的权力在生产机制、构成基础和运行特征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网络空间主权源自疆域的扩展,国家主权不再局限于物理边界,更体现为对虚拟空间中信息通信技术活动和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管辖;平台权力则是源自公共职能的扩散以及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产生新的公共服务需求,需要平台作为新兴权力主体予以承担;个体权力则源于网络空间中个体的独立性以及身份流动性,网络空间中的权力不仅仅是强制性的,更表现为生产性的实践活动,个体作为网络空间中“产消一体”的独立主体,自然成为了网络空间时代的权力主体,而身份的流动性则打破了传统权力的结构性,提高了个体获取权力的可能性。其次,借鉴迈克尔·曼的权力模型,可建构分析网络空间中权力的IITI模型,即将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信息(information)、技术(technology)以及认同(identity)四类因素作为三类权力的构成性因素,分析网络空间中多元权力的主要来源。网络空间主权主要源自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控制;平台权力则主要表现为技术性权力,需要信息技术能力的支撑;而个体权力更多是一种传播权力,需要通过获取认同来建构权力。最后,网络空间中的多元权力具有各异的运行特征。尽管网络空间中的权力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但由于信息技术的赋能,网络空间中的国家权力反而呈现向决策层集中以及权力链条缩短的趋势,即呈现在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上的同时中心化。平台权力则通过服务合同等契约形式隐蔽了权力的强制性和不平等性,并借助制定平台自治规则、纠纷裁决等机制间接实现权力目的,呈现出间接化、隐蔽化以及数字理性化的权力运行特征,至于个体权力则更多呈现出非强制性的特点,通过借助流动性身份以及认同建构能力建立起个体之间高度不确定的权力关系。 第三章进一步论述网络空间中各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运行风险。合法性是权力长久存在的必要性条件,可借助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和价值合法性的整合性框架予以分析。具体而言,网络空间主权者需要通过建构网络空间秩序、完善法律制度以及塑造国家认同三个方面获取权力合法性;平台则应承接扩散的公共职能、建立合规的平台规则、引导多元认同以符合权力合法性要求;而个体则是基于“产消一体”、个体自治和建构自我认同来回应合法性。此外,本章还揭示了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主要面对内外两类风险,外部风险是指主权国家竞争可能引起的安全风险,内部风险则指治权运行本身可能产生的权利侵犯风险;平台权力风险则主要源自平台私性质与数字算法技术的结合,集中表现为“监视资本主义”和算法技术风险;而个体权力风险则与其权力来源保持高度一致,主要表现为权力的不稳定和权责不统一。基于此,传统的中心化权力规制、技术规制、主体自治等权力规制方案的作用有所降低。 第四章则是针对前述网络空间中的权力风险及规制框架的有限性进行优化,提出网络空间权力复合治理的方案。权力的复合治理框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数字权利配置规范权力运行,通过高扬数字权利价值、以权利反推权力主体责任、设置权力目标的缺省价值等方式,保障网络空间中各类权力运行目的的正当性;二是建构网络空间权力治理的空间逻辑,将权力关系还原到具体空间场景中进行判断,并予以具体化的治理方式,同时赋予权力对象空间转换权利和空间退出权利,以对抗权力主体的空间支配力;三是建构多元主体的权力治理模式,既要在国家层面上确立多元利益攸关方的治理模式,也要在平台权力的运行结构中保障公众参与以破除技术权力的隐蔽性,还要借助权力主体之间的性质不同,建构异质性的权力规范机制。 总而言之,网络空间的兴起完全改变了社会权力的各个方面,原有的权力理论虽未失效,但无法完全揭示网络空间中的新兴权力及其特征。因此,全面考量网络空间的各个维度,在经典权力理论模型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分析框架就显得尤为必要。IITI模型是在总结网络空间中权力实践新变化的基础上,借鉴迈克尔·曼的权力模型上提出的,能够提供更为有效的分析视角和分析逻辑。网络空间中的权力变革本质上是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变迁的映射,因而是一种复杂的权力实践现象。借助IITI这一多维网状的权力分析框架,一定程度上可解构网络空间中权力的复杂形态,进而应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并提供网络空间权力治理的复合方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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