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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居民点作为农村地区承载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空间,在乡村转型过程中,其内部的空间布局以及形态特征不断发生改变。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农村居民点出现了无序扩张、空... 展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居民点作为农村地区承载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空间,在乡村转型过程中,其内部的空间布局以及形态特征不断发生改变。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农村居民点出现了无序扩张、空心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而造成农村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地矛盾加剧,农村人地关系发展失调,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科学划分农村居民点类型,开展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活动,对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2021年度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例,以村民小组为研究单元,采用二阶聚类分析对农村居民点进行类型划分,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和最小显著差法(LSD)对聚类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各类农村居民点的综合特征;然后,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居民点,分别构建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指标体系,测算出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的综合整治潜力,并提出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释放策略。本文主要结论如下: (1)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点划分为发展型、保留型和迁并型三种类型。本文从人口状况、基础设施状况、公服设施状况、环境卫生状况、土地利用效率状况、历史文化设施状况等六个方面,共选取14个指标,将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的75个农村居民点,划分为发展型、保留型和迁并型3种类型。其中,发展型农村居民点共22个,保留型农村居民点共31个,迁并型农村居民点共22个。 (2)各类型农村居民点的特征较为明显。发展型农村居民点大多分布于村委会和村庄主干道附近,常住人口多,土地利用效率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一些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也大多分布在该类居民点内。迁并型农村居民点大多位于行政村较偏远的地方,常住人口少,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度低。保留型农村居民点则介于两者之间。 (3)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的来源及大小存在差异。发展型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来源主要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人居环境改善潜力和历史文化保护潜力;该类型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值位于0.19-0.66之间,平均为0.41。保留型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来源主要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和人居环境改善潜力;该类型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值位于0.19-0.53之间,平均值为0.36。迁并型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主要来源为新增农用地面积,测算得到其综合整治潜力为26.39公顷。 (4)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释放策略不同。第一,发展型农村居民点。对于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大的居民点,应侧重于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其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对于人居环境改善潜力大的居民点,应侧重于配套完善其内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对于拥有较高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古树名木的居民点,应侧重于对这些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修复,在保护中合理开发利用,形成开发利用与修复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第二,保留型农村居民点。对于综合整治潜力较大、未来可能演变成发展型的居民点,应配套完善其内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于综合整治潜力较小、未来可能演变成迁并型的农村居民点,由于其综合整治潜力释放成本和综合效益不匹配,应以维持现状为主。第三,迁并型农村居民点。该类居民点综合整治潜力释放策略主要是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先易后难、逐步进行居民点内部建设用地复垦,增加耕地、林地或园地面积。 为促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合理有序开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分类开展农村居民点整治。对于综合条件较为优越的发展型农村居民点,要着重于向内挖潜,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并利用好历史文化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引导人口聚集居住。对于保留型农村居民点,应将整治重心移至综合整治潜力较大的居民点,基本设施配套完善和环境综合整治并重;同时,对于综合整治潜力较小的居民点,应逐步引导其住户向发展型农村居民点迁移。对于综合条件较差的迁并型农村居民点,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房屋拆迁,坚持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复垦建设用地。 (2)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与补偿机制。农村居民点整治,是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增加耕地面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农村居民点整治实践中,由于补偿资金有限、补偿办法不完善,一些地方农户不愿意放弃利用低效甚至废弃的居民点用地,使得农村居民点整治难以推行,一些地方则出现了损害农民权益等问题。因此,应在“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退出与补偿机制,鼓励进城定居的农民自愿退出闲置的宅基地,鼓励宅基地面积大且利用低效的农户自愿让出闲置的宅基地,以推进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 (3)强化农民参与机制。农民是农村居民点整治的重要利益主体,其意愿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点整治项目能否实施及实施进度。农村居民点整治需要提高农民参与程度,鼓励、吸引农民以不同方式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首先,政府部门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提高农民对农村居民点整治及其意义的认知程度;其次,项目实施单位要深入农户倾听意见,组织群众充分讨论,了解关键问题,获得项目区农民对农村居民点整治的支持;再次,在整治过程中,要尽量吸纳当地农民参与施工建设,发挥当地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居民点整治工程的质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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