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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社会发展与进步促使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自然人属性判定的财富,与之一同出现的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亦构成了统筹开展诸如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核心要求。虽然利用各类型的个人信息为疫情防控带来了一定的收益,但必须同时重视各... 展开 社会发展与进步促使个人信息成为重要的自然人属性判定的财富,与之一同出现的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亦构成了统筹开展诸如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核心要求。虽然利用各类型的个人信息为疫情防控带来了一定的收益,但必须同时重视各阶段的法律实践风险。个人数据合理使用的规范化状况不容乐观,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系统尚未完善,法治风险凸显。此外,目前我国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立法方面的风险防范规制相当短缺,需要完善。 新出台的《民法典》中列出了诸多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相关的泛然解释,但作为一部完备且普适的法典,《民法典》诚然不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相应泛面的细化。此类问题的出现迫使我们对此类情况下的适用特殊性单独分析,其中体现了公法与私法之问鲜明的“鸿沟”以及同意原则的应用短板。通过分析《民法典》第1035条并进行进一步的条件性规制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该解释亦蕴含着与比例原则极为相似的思想,这与个人信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合理使用需要的指导思想契合。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重防控形势并存的现状下,需要结合《民法典》第1035条秉持的相关原则,进行个人信息违规使用等行为措施的衡量确认。必须明确特定措施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及该特定措施对疫情防控产生的利益,再将两者衡量。若想界定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负面影响,则有必要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度”进行精准的测评估量。而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一定层级与角度的衡量后,方可按《民法典》第1035条的三个重要原则属性进行相关一定范围内的法学适度研究。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总结得出以下三点实践相关规制建议:一是相关法制执行者应借鉴国际上现有的此类情况的经验,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要素的出发点,并科学地对《民法典》第1035条进行实践性适用。二是相关法律制定者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个人信息使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案例,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进行相应规制。三是相关执法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形成具有代表性与识别度的官方执法规制。 因此,本文以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为研究对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路径透过《民法典》第1035条之视角进行梳理分析,并从法理基础上剖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理前提与限度,从而进一步研究制定应对分级处置缺失、管理隐私侵权责任意识淡薄等问题现状的具体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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