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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继出台的背景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逐渐构建起来。《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以单章的形式规定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公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具体细化的适用规则,个... 展开 在《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继出台的背景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逐渐构建起来。《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以单章的形式规定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公布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具体细化的适用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逐步构建起来。但个人信息的私权内容尚存争议,这导致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规则与保护方式也存在不明确之处,对《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论证,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内涵,使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符合《民法典》体系化建设的目标十分必要。 个人信息权利是多个权利与利益的结合体,包含着部分隐私权属性、识别性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的私密信息具有隐私权属性,应通过隐私权对其进行保护,非私密信息则具有识别性的人格利益,蕴含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同时个人信息中包含着财产利益,该财产利益归属于信息主体,经信息主体或其监护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收集、处理行为方具备合法性;最后,个人信息权利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法来实现的。由于个人信息权利的复合性,个人信息权利在行使与受保护时应首先坚持其中不同权利内容的区分。 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规则是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构建与实施的,利用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的方法,通过告知同意规则调整信息主体与信息使用者的个人利益冲突,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调整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适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使规则体系。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后果严重,且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更为合适的。在解释论视角下,目前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仍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应将利益衡量融入到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判定的全过程中。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主要通过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承担请求权两种途径实现,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不可被侵权责任请求权替代的独特作用。二者对于人格权利救济上从不同层面发挥着作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需要协调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构建完整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体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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