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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自动生成技术有了明显的进步,“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在这一背景下也随之产生了。这一技术的出现,使得篡改或者生成真假难辨的音视频成为可能,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当下流行的换脸软件。然而,该技术存在的法律... 展开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自动生成技术有了明显的进步,“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在这一背景下也随之产生了。这一技术的出现,使得篡改或者生成真假难辨的音视频成为可能,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当下流行的换脸软件。然而,该技术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饱受争议,尤其是在使用换脸软件时是否会产生非法采集甚至滥用公民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情况,而生物识别信息当前在我国刑法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本文将重点讨论。 人脸作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之一,具有易获取性和不可替代性。面部特征作为一种重要的个人生物信息,具有可以直接识别到个体的功能。人脸信息是个体生物特征的数据化的延伸,也是包含个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双重属性的重要人格利益。因此,人脸一旦被非法获取进而被侵害滥用,权利人的各方面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失,例如不法分子盗用权利人的面部信息后进入其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更为严重的可能会威胁到权利人的人身安全。另外。人脸无法像其他抽象符号那样可以通过重新编排的方式进行防盗处理,因此信息一旦被盗则损失不可估量。而以换脸软件为代表的深度伪造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可以轻易地获取用户的人脸信息并加以存储或者再利用,但目前我国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仅限于非法获取、收集行为,并不包含滥用个人信息行为,因此在刑法上如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实现和民法、行政法的对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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