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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行政争议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纠纷的总称。处于急剧转型期的当下中国,行政争议频发,不少行政争议已经引起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现有的行政争议解决手段或多或少依赖行政诉讼,“诉讼中心主义”解... 展开 行政争议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引发的社会纠纷的总称。处于急剧转型期的当下中国,行政争议频发,不少行政争议已经引起较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现有的行政争议解决手段或多或少依赖行政诉讼,“诉讼中心主义”解决机制过于侧重事后施救并忽视行政决定本质,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足和实践中的困境,导致行政争议解决的有效性不足。由于行政争议的原因集中于行政决定的接受程度不高,而行政决定实际是社会交往中的组成部分,故应探讨通过理性交往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在该探讨过程中,需要思考涉及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理论与实践的诸多方面问题,具体包括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概念与内涵、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理论基础、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现标准与实践分析以及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现路径等部分。全文除绪论与结论部分外,共计五章。 第一章是对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界定。界定过程中主要包含语义界定、核心内容以及外延厘定三部分。从语义角度看,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适用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程序做出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结果,可接受性则应当被理解为特定事物所具有能够被接纳的客观属性;而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包括事物属性和理论建构两个层面的语义,前者指行政决定所具有的能够被有关社会主体所接纳的客观属性,后者则为以“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并如何实现可接受性”为核心的一系列理论。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理论的核心内容由本体论、认知论以及方法论构成:行政决定可接受性虽然确实涉及主观心理,但本质上仍属于客观属性;应当以“主体——主体”的分析框架认知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关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就完成某一行政任务的独立地位以及彼此之间的协商合作;在实现路径方面,希冀通过理性交往达到合作共赢,即应当通过社会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就其外延而言,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理论并未否定行政行为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等行政基础理论,但也无法被行政行为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所统摄,尚可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行为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进行延伸或提升,而彰显出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独特之处。 第二章是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理论基础。本章旨在研究行政决定可接受性是否得到基础理论的支持,在逻辑结构上采取了宏观、中观与微观等多维度的视角形成多层次的体系。在宏观方面,社会交往理论主要关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交往,作为其当代成果的交往行为理论则强调主体间性视角下的社会主体应当通过良性互动沟通形成共识达致理性交往;行政决定是特定领域的社会交往过程,故社会交往理论及其当代的成果(交往行为理论),为行政决定可接受性提供了社会哲学的支持。就中观层面而言,正义理论及其融入行政法学所演绎形成的行政正义理论,为行政决定可接受性提供了法哲学方面的支持,行政正义理论中蕴含了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并需要通过行政决定可接受性予以实现。具体到微观层面,行政法治理论尤其是实质主义法治,关注行政权与公民权在良法基础上的互动,足以为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奠定了行政法哲学基础。 第三章是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现标准。本章致力于思考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现是否有客观标准、怎么形成判断标准以及判断标准包含哪一些内容等。通过对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实现标准进行解读,明确了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现应当有客观的判定标准。在就确立标准的有关因素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应当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来构建行政决定实现的标准。最后提出了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实现标准的具体内容,即从行政决定的结果和过程两个方面判断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现,前者包括了认定事实证据确凿、结果适用法律正确、充分关照有关利益以及内容符合社会伦理,后者则有彼此相互尊重、程中信息透明精准以及意见交换畅通。 第四章是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践分析。本章主要讨论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践情况,议题包括了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实现不足的主要表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实现不足原因所在以及影响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实现的主要因素。通过梳理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三个层面的行政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有关素材,发现了行政法律实践有意无意地践行着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理论的基本要求。通过利用官方权威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实现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维权以及裁判者的否定评价,而其原因则表现在逐利心态、恶法依据、决定失范以及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通过N市的社会实践进行考察,归纳出了行政决定不被接受的主要理由,即利益的追求及其造成社会心理方面的困惑、行政决定依据中的恶法客观存在、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具体过程的失范以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从而归纳出了影响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实现的主要因素,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社会心理基础、行政决定依据、行政决定的内容以及行政决定的程序。 第五章是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现路径。本章立足于有关理论研究成果以及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实践分析,探索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途径以及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过程中的边界所在。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主要途径包括:通过共同利益与主体间性从物质和精神两个维度,奠定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社会心理基础;正视恶法并努力塑造良法,牢固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依据基础;理性裁量行政决定中的利益冲突,从内容或结果方面为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提供充足保障;形成决定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开放互动,遵循正当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基本立场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行政决定可接受性实现过程中的主要边界在于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得影响行政效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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