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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指定管辖制度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条款规定,但均规定的过于简单抽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甚科学,同时缺乏对指定权限、指定次数、指定程序、指定范围、适用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 展开 指定管辖制度在刑诉、民诉、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条款规定,但均规定的过于简单抽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甚科学,同时缺乏对指定权限、指定次数、指定程序、指定范围、适用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比较随意宽泛,效果也是有利有弊。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呈现出的多元化,传统的案件管辖制度已难适应矛盾解决的需要,指定管辖已逐渐成为解决审判难题的常用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一定都是管辖不明确、有争议的案件,才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很多案件的管辖权本身并无争议,但为了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改变原来的管辖而重新指定管辖,如众所周知的“打虎”案件,这是司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为此,本文就指定管辖制度的实践发展和特点作了一些梳理,发现其存在的一些新问题,如指定管辖的随意性强、刑事指管辖中公检法程序上无法有效衔接、管辖权异议的缺失以及诉讼成本增高和集中指定管辖法院取证、执行的难度增加。笔者并就指定管辖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的漏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笔者还对指定管辖制度的规范化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建议,如明确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完善刑事指定管辖过程中公检法之间程序衔接、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探索新型便民举措,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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