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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票据是一种提示性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即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需要出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需要交付票据,行使票据权利需要提示票据。票据的权利与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丧失票据就意味着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依... 展开 票据是一种提示性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即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需要出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需要交付票据,行使票据权利需要提示票据。票据的权利与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丧失票据就意味着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失票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世界各国对失票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制度和普通诉讼制度。挂失止付是我国的传统做法,仅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公示催告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作法,我国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确定了公示催告程序一章后,就奠定了公示催告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普通诉讼制度是英美法系的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大胆将票据诉讼制度引进作为票据遗失的另一种票据救济制度,使我国票据遗失的救济制度体系得到完善,为失票人提供了多种救济制度作为选择。 由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票据丧失救济途径中具体的救济手段应如何适用,现行立法或语焉未详或值得商榷。本文选取票据丧失救济制度作为研究课题,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以期为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内容包括票据丧失、失票人、票据丧失救济的意义等,核心在于对“失票人”的研究,这是后文研究的基础与前提;第二部分对英美票据法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票据丧失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比较研究,以期从外国的立法中汲取先进的经验;第三、四部分围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进行研究,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规定,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示催告制度,又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提起诉讼的制度,同时还保留了传统的挂失止付制度,确立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救济制度。但有些规定尚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影响了对失票人合法利益的维护和票据正常流通,最后两部分分别就三种救济方式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三、四部分是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深入研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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