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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本文从医疗物品,包括医疗产品和血液致人损害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论述。从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最初规定产品责任,一直到最近的《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理论都在不断的发展之中,随着医疗产品责任案件的日益增多,医疗产品责任理论也应该得到更... 展开 本文从医疗物品,包括医疗产品和血液致人损害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论述。从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最初规定产品责任,一直到最近的《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理论都在不断的发展之中,随着医疗产品责任案件的日益增多,医疗产品责任理论也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对医疗产品责任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医疗产品包括哪些,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尤其是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医疗产品的归责原则现已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血液致人损害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医疗产品责任只能借鉴《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中只规定了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以及相关的免责事由,却没有明确医疗机构的地位和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在第59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将医疗器械、消毒制剂、药品以及血液和血液制品等放在同一条款中进行规制,因此在论述医疗产品的同时,不能不涉及到血液致人损害的问题,而要将两者囊括到本文中并进行对比论述,使用医疗物品的概念将二者涵盖更为合适。 本文从医疗物品的范围,致人损害的责任,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其它的救济措施分析医疗物品责任的相关问题,并考虑解决问题的方向。 第一章主要对医疗物品、医疗产品以及血液这几个概念进行区分,并明确它们的界限。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产品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以及血液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二章将医疗物品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分为医疗产品与血液两部分论述。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医疗产品责任和血液的免责事由。 第四章论述了医疗物品致人损害的其他救济途径,包括缺陷医疗产品的警示和召回机制、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输血损害社会分担机制的建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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