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物权”概念,而是一个综合性权利体,即由成员权和物权构成该权利的两个方面。这样的两面在不同时期,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现行的立法模式仍以“成员权”为立法基石,蕴涵着“静态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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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物权”概念,而是一个综合性权利体,即由成员权和物权构成该权利的两个方面。这样的两面在不同时期,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现行的立法模式仍以“成员权”为立法基石,蕴涵着“静态的物权”因素,以达到实现个体基本生存权为最终价值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生存权的实现已经能够通过其它方式或制度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实现个体价值成为价值导向,该权利的“物权动态性”得以张扬,迫切要求在动态“物权”的基础上重构宅基地制度。出于对我国国情和制度惯性的考量,本文尝试绕开大的体制变动,在用益物权视野下来探讨宅基地法律问题。针对现行宅基地制度的缺陷和局限,本文通过历史研究法、法经济学分析法、比较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对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进行了辨析,对我国学者提出的完善宅基地制度的路径进行了探讨,肯定了在现实条件下构建新型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得出在现有制度架构下,由于尚不能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搁置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以公平与效率为导向,从丰富扩张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建立宅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构建适度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几方面入手,通过重构新型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来谋求出路未尝不是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选择,以此来推动宅基地制度更加符合现代民法的私法理念,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而破除现行制度对农民人身不合时宜的限制,还原土地和房屋的商品属性,使农民享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支配权,为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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