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球化是自上世纪后期涌动的一股世界潮流,是新世纪发展的一种强劲趋势。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经济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法律必然被卷入,法律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种卷入和适应必然意味着法律本身也一定程度地全球化。随着20世纪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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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自上世纪后期涌动的一股世界潮流,是新世纪发展的一种强劲趋势。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经济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法律必然被卷入,法律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种卷入和适应必然意味着法律本身也一定程度地全球化。随着20世纪90年代“法律全球化”在西方的提出,质疑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一、法律全球化的可能性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诸多方面带来了巨大冲击与压力。“全球化”不仅遍布商品市场的各个角落,更体现于我们日常行动与对话中,俨然成为一种时尚潮流,当我们把法律发展与其相联系思考时,便产生了“法律全球化”命题。要充分认识该命题的实践过程,就需要我们将该命题做问题化处理,在反思的基础上摆脱语言词汇以及旧有观念的局限,直面“法律全球化”的本真。 (一)法律全球化可能性问题的理论梳理国内对于“法律全球化”可能性问题的研究惯常秉持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通过考察法律与一般社会外部因素的关系达到对命题的证成或证伪。在面对“法律全球化”命题的可能性问题上,肯定派与否定派的分歧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他们似乎更加关注法律之于经济的相对独立性,指出那种因为担心全球化离开法律就难以得到保证,并从而认为以经济全球化需要法律全球化为出发点而得出存在“法律全球化”的结论,是意图将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需要作为“法律全球化”概念成立的原因。‘法律全球化’否认世界政治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1出于这种政治文化传统上的制约性以及其与法律在内容上的同质性考虑,否定派往往把“法律全球化”当作“西方中心主义”、“西方霸权主义”以及“法律殖民主义”的新颖发展或先锋旗号。 (二)思维模式的反思与重构在这相同的理论背景下,理论上的逻辑判断并不至于导致产生根本对立的观点。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已经出现了一定转变,这些转变大多见于肯定派关于“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探索中。在“法律全球化”命题的真伪争论上尚未有所改观,仍旧是把持着原有的思维路径,因而也缺乏创新解释。在笔者看来,“法律全球化”能与不能所涉及的问题在于:我国法律改革、法律继承、法律移植等方面如何适应并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实现体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相结合的法治国家;我国如何在世界法律发展中吸纳先进法律文化;更重要的是如何贡献本民族的法律精华等等。因此,我们理解“法律全球化”时,应当立足于我国法律发展与世界法律发展的关系上,着眼于我国法律在世界法律与社会发展中的独立地位,抛开民族国家的政治性视角。总之,“法律全球化”无论被看作是一个进程还是作为一个结果,在其中我们都不应当丧失自身的主体意识。 二、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以经济全球化为先导的,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刻的“全球化”变革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不管你愿意与否,承认与否,它确实已经发生,也正在发生着,并且将每一个谋求发展的国家与地区“不由分说地”、“强行”地卷入这场洪流当中。这一点或许从中国的情况可以看到一个侧面,如果说在中国入世之前,有些人还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种理论假设,一些人还在观望、还在争论中国距全球化还有多远,那么,中国加入WTO后,就必须承认全球化对我们来说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法律全球化是正在进行的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过程的法律表现,……法律全球化实际上起到使这一过程规范化、定型化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全球化既是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的结果,又是他们的保证。 (一)法律一体化法律一体化是指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在相互交流中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相互依赖的整体。各国之间的法律规范是互不隶属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也被一些人看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清楚看到这些法律规范正在联为一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不清,而这种联结的实现就在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信念已得到普遍的确认。政治、经济、文化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规制这些社会现象的法律也必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任何有远见的国家、地区在处理单个领域内的问题时,都会相应的考虑其他领域引起的一系列反应。我们的着眼点就在于处理问题时依据什么推理、判断以应对可能的随之而来的反应,窃以为最恰当的根据就是一体化的法律。 (二)法律趋同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上日益频繁,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在此背景下,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否则,跨国性的经济交易就不可能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之间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合。 (三)法律标准化法律标准化,一般来讲,是指在国际社会中,由联合国、国际组织、经济联合体制定一些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的标本或参照。中国积极推动加入WTO可以看到这一点。这也利于减少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很大差别的各个国家及相关主体交往的障碍,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一个领域(或方面)的法律可以实现全球化的话,那么他很大程度上也就可以“标准化”。那么,法律也就会相应的做出调整。在全球化背景下区分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的边界日益模糊,大量的国际条约与国际事物的出现,使传统的主权职能发生了变化。 (四)法律非国家化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受到了显著的冲击与影响,而与传统主权国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必然折射、反映、回应这种时代的挑战。法律非国家化这一倾向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法律上看,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分界由于全球化而变得越来越不明显,特别是由于区域一体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原来的国内法律为了适应W T O的要求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互动因而难以界分。 三、法律全球化的障碍及限度(一)法律全球化的障碍法律全球化化必然是以法律分工为前提的,法律体系内部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分工自不待言,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全球化更多意义上是法律在空间领域的分工,与经济全球化相对应。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最为密切,法律全球化过程中涉及的政治问题也最为敏感。在这方面学者们关注较多的就是主权问题,即法律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二)法律全球化的限度法律全球化这一观念产生于自由主义的理想,它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一种设想或理想,虽然其发展趋势是必然的,但是法律全球化赖以实现和运作的土壤仍然是现实主义。因此法律全球化尤其是在当今世界或在更远的时期内,它的实现有着其自己内在或外在的限度。 四、法律全球化的动因及路径选择(一)法律全球化的动因法律全球化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它既有深刻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因素影响,也是法律自身发展演变的必然要求。 (二)一种可能的路径——通过沟通的法律一体化推动法律全球化需要公众的努力,更需要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奔走。因为虽然公众皆生活于法律之中,但以保障自由、秩序为己任的法律更倾向于无为而治的态度,不轻易干预人们的正常生活。法律全球化是一个求同存异的持续状态,选择融入这个状态就是选择了开放的姿态,也打开了通向文明的窗口。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多元化基础上的全球化,没有不同法律的沟通,就没有全球化的可能。相对于经济全球化在国际社会的自生自发,法律在应对经济全球化所要求的保障中,更体现了全球社会各个行为主体的复杂交错互动,在现阶段更为主要的是国家的建构和社会组织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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