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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目前,我国公益事业主要是通过基金会实现的。但是基金会在实践与立法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如资金不能保值增值、行政筹款色彩严重、资金运用不透明、管理体制不科学、对公益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等。而公益信托相对于基金会有无可替代的制度优势:如运行... 展开 目前,我国公益事业主要是通过基金会实现的。但是基金会在实践与立法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如资金不能保值增值、行政筹款色彩严重、资金运用不透明、管理体制不科学、对公益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等。而公益信托相对于基金会有无可替代的制度优势:如运行成本比较低、信托财产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确保受益人的利益等。 公益信托应取代基金会成为公益事业的首选,以实现我国公益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行以来,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现状却难以令人满意,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公益信托监管制度有缺陷,其表现为:公益信托的设立采取核准主义,准入门槛高;没有统一、明确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导致审批程序繁琐,主管部门审批无据;缺乏对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管;缺少对公益信托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管理体制不科学导致的监管不力。监管制度的缺陷不仅导致监管效果与监管初衷背道而驰,而且打击了人们捐助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监管体系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对公益信托监管的必要性与其制度构架进行分析,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监管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模式(以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进行比较,提出应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的模式:我国公益信托的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三个层次:内部监管--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管;外部监管--统一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监管;自律监管--公益信托受托人协会监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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