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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法与语言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后,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认定、评判和处理时,都有一个从法律事实抽象为语言事实的过程。不论是当事人、律师还是法官,要认定当时发生了什么事,都必须借助语言和物品来说明。即使是物证所表明的事实,也... 展开 法与语言的关系十分密切。任何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后,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认定、评判和处理时,都有一个从法律事实抽象为语言事实的过程。不论是当事人、律师还是法官,要认定当时发生了什么事,都必须借助语言和物品来说明。即使是物证所表明的事实,也要由人用语言去表达。同时,法律、语言又和权力密切相关。语言一旦进入法律,它必须与权力发生某种关联。语言特有的制度功能使其无所不能地进入法律,参与社会权力的分配,进而控制着人们的生活。从实质上说,法律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通过语言对社会权力进行权威性分配的一种形式。法律的权力是通过法律应用的细节表现出来的,法律应用细节在法庭互动话语中体现得最为彻底。 本研究以批评话语分析和会话分析的理论为分析框架,以真实法庭审判话语中的权力话语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法庭话语交际参与者所享有的话语资源为着眼点,重点研究和分析法庭话语的参与者特征和话轮转换特征、参与者的言语行为和话题内容等特征;揭示法庭话语中法官、公诉人、律师、原、被告和证人之间话语权力不平等的权势关系;分析权力高的参与者是如何通过精心设计韵问话形式、不断地变换话题、利用机构语境和话语裸权力以及有意识地打断、预设和控制性言语行为等手段控制和支配权力低的参与者,从而实现其参与诉讼的目的;分析在面对不同话语能力的原、被告和证人时,法官、公诉人、律师对之实旌控制的策略差异。 通过研究发现:从结构层面看,作为权力支配方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可以限制作为被支配方的原、被告和证人等的话语形式、话轮长短、话题管理和副语言形式。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可以通过特定的问话方式和特殊的要求限制受话人必须用前者所规定的语言形式作答;在权力被支配方的答话信息不符合权力支配方的预期时,权力支配方会通过打断和变换话题临时取消受支配方的说话权。此外,受支配方不能用副语言形式如点头、手势和沉默来表达交际意图。法庭上,受支配方没有话题管理权,不能自行提起和发展话题,也不能任意结束不想谈及的话题。从交际层面看,权力支配方总是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权力支配方总能成功打断权力被支配方,而权力被支配方对权力支配方的打断往往“打”而“不断”。在话语交际不能达到预期的交际目的时,权力支配方能借助机构身份和通过话语裸权力对受支配方施压,迫使其就范。从话语资源看,权力支配方能十分自由地使用元语评论和直接指令性言语行为对权力被支配方的话语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使之按权力支配方的意图快速高效地完成交际。同时为了强化直接指令性言语行为的驱使力和支配力,权力支配方(尤其是公诉人)还可配套使用十分正式的诉讼称呼语来暗示交际双方的地位差异和权势,借以传递某种特殊的语力。与之相对的是,权力被支配方无权针对权力支配方的话语行为使用元语评论、直接指令性言语行为和具有使役力量的称呼语、醒示语。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庭上权力高的参与人是如何对权力低的参与人进行控制的,以及揭示法官、公诉人及律师对权力低的参与人言语控制策略的差异。了解这些特点对法律从业人士更好地实施言语策略,获取应有的信息,对参与法庭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如何沉着应对权力支配方的提问,如答话人如何针对律师和公诉人不准确的重述进行申辩,都是大有好处的。 本研究共分七章: 第一章导论,介绍了选题的缘起、研究意义、国内外法庭话语研究以及话语权力研究概况,以及本研究的特色。 第二章讨论权力与话语的基本概念以及权力与话语的关系,为本文后面的行文提供理论准备。 第三章是从宏观层面对法庭话语的特征、法庭话语的参与者结构及其所体现的权力关系进行总体上的梳理,为后面的具体分析奠定基础。 第四章研究法官话语中的权力控制与支配,通过例证从语境控制、问话控制及话语裸权力等几个方面,分析法庭交际中法官控制权力低的参与人的话语权的策略。 第五章分析公诉人话语中的权力控制与支配,从话题控制、预设和指令性言语行为等角度分析公诉人在讯问中是如何限制被告人的话语权力,如何操纵被告人按照公诉人事先设计的逻辑向法庭展示自己的犯罪过程,从而使公诉指控得以成立。 第六章探讨律师话语中的权力控制与支配,从律师对证人概念视角的操纵,对证人或当事人的重述推演以及打断等方面,分析律师为了达到胜诉目的,是如何控制和操纵当事人和证人的。第四、五、六章都是从微观层面分析权力是如何通过话语体现和实施的。 第七章是研究的结论,总结法庭话语中的权力控制与支配的具体方式,讨论本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为法庭诉讼的参与者的策略选择提供指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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