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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大幅增长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青睐。它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消除了买卖双方互不认识因而互不信任的心结。然而,巨额的经济利益诱使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利用虚假单据等方式进行信用证欺诈... 展开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在国际贸易大幅增长的今天,越来越受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青睐。它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消除了买卖双方互不认识因而互不信任的心结。然而,巨额的经济利益诱使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利用虚假单据等方式进行信用证欺诈,使得诚信的贸易商与银行损失惨重。因此,欺诈例外制度作为信用证交易的救济措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发展相一致的。 美国从19世纪开始使用信用证,百年的信用证实践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信用证欺诈例外领域,无论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还是一些美国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都是众多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竞相学习、借鉴的对象。2006年10月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欺诈例外规则作出任何规定,这更加奠定了《统一商法典》在此领域的权威地位。 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商事法律规定,它一出台就受到了国内外各方面的关注。其中有关欺诈例外规则的内容尤其吸引人的眼球,这些规则既借鉴了美国在此领域的有益经验,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可以预见,在信用证欺诈例外领域,《规定》对保护众多贸易商和银行的合法利益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价值这个角度出发,重点介绍了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些代表性判例,并将新出台的《规定》与其进行比较,从中总结出《规定》对美国欺诈例外制度的借鉴、突破及自身的不足之处,力图为我国的欺诈例外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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