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  罗文翠

摘要: 法律规定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环境安全保障义务。政府违反这一义务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类型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直接由于政府决策失误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发生或加剧时,政府应该直接... 展开

作者 罗文翠  
作者单位
出版年 2007
会议名称 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组织单位 中国法学会  
总页数 9
会议日期/会议地点 2007-08-12 / 兰州 会议年 2007
中图分类号 D922.6   D630.1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安全保障义务   政府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   环境法   追偿权  
机标主题词 环境安全;环境污染;环境质量
机标分类号 X82;X50;X82
馆藏号 DZ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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