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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美国是最早确立总统制政体的国家,法国1958年宪法确立了一种结合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政体,学者们称其为“半总统制”。如何充分认识两种政府治理方式,二者有哪些相同与不同的地方,就是本论文要探讨的主题。 论文由六个部分组成。 在前言里,首先... 展开 美国是最早确立总统制政体的国家,法国1958年宪法确立了一种结合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政体,学者们称其为“半总统制”。如何充分认识两种政府治理方式,二者有哪些相同与不同的地方,就是本论文要探讨的主题。 论文由六个部分组成。 在前言里,首先阐述了比较总统制与半总统制的缘由,并立论,提出文章的论点:法国第五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比美国的政治体制更有值得借鉴之处。 论文第一章,对总统制与半总统制的含义分别进行了界定,并结合议会内阁制的特点阐明了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总统制国家存在着一个“二元合法性”,半总统制国家则存在两个“二元合法性”。总统制与议会内阁制各有自己的优缺点,而混合了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半总统制有时呈现总统制的特点,有时又呈现议会制的特点。 第二章是总统角色地位的比较。它从七个方面展开:国家元首、行政首脑、主要外交官、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党领袖、广泛的豁免权以及法国总统的特殊地位。从比较可知,法国总统因宪法所赋予的“仲裁者、保证人”的超然角色,故享有比美国总统制更高的地位。他有点像英国的国王,只不过不享有终身制;他拥有美国总统的实权,所受制约却很小。 第三章是总统选举产生的比较。包括了三个层次:总统候选人资格、总统的选举程序以及总统的任期与连选连任,然后从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角度分析两国总统选举的利弊。美国总统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第五共和国后来取消了“选举人”产生总统的办法,代之以公民直选,体现了现代民主国家在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两者之间的选择。两国的共同点在于,总统与国会都分别代表选民,产生了“二元合法性”,总统与议会相抗衡。不同之处表现在,美国总统的选任实际由社会中的“精英们”来决定,法国总统却由全民投票产生。它们各有其特点,并引起不同的争鸣,本章都对此作了介绍并阐明作者的观点。 第四章是有关两国总统职权的比较。总统的职权可区分为总统行使的行政权、立法权以及司法权。行政权包括任免权、主持内阁会议和外交军事权;立法权包括行政否决权(法国叫复议权)、咨文权和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司法权主要是赦免权。除此以外,法国总统享有其他一些重要权力,例如解散国民议会、宣布紧急状态、监督宪法实施以及提交公民投票。论文对这些权力的属性、宪法的相应规定以及实践中行使的情况作了较详细的讨论,重点阐述了任免权、外交权、否决权、紧急权以及提交全民投票权。从表面上看,两国总统都享有一些相同的权力,但是区别还是很大。例如,美国总统的行政否决权,在法国第五共和国就叫复议权或重新审查权。又如,美国总统发布咨文,意在影响国会的立法,而法国总统发布咨文更主要是对议会的警告或告知。如此差异,文章中时时穿插,在此不一一列举。最后,作者得出结论,认为一般情况下,法国半总统制规定的总统权力要高于美国总统,他虽然不是行政首脑,却实际上界入行政权力;然后他还能解散议会,却无须向议会负责,后者是美国总统根本无法奢求的权力。 第五章讨论了两国总统与政府(内阁)、议会以及法院之间的关系。这是比较总统制与半总统制的最终落脚点。它分成五个部分。第一,内阁在美国总统制下与法国半总统制下具有不同的含义,论文对此进行了阐明,并指出美国内阁与英国、法国内阁的差别。第二,在总统与内阁关系上,美国内阁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而不向国会负责。法国内阁即政府,总理组阁,提请总统任命。第三,在内阁与议会关系方面,美国内阁不向国会负责,一切责任由美国总统承担。法国总统有权控制内阁,却不需向议会负责,而由内阁向议会负责。法国内阁同议会的关系体现在国民议会的“倒阁权”与总统的“解散权”上。第五共和国对议会的监督进行了种种限制,使倒阁的情形不经常发生。第四,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上,美国国会对美国总统的制约比总统对国会所行使的要大得多,包括立法否决、对人事任命的批准、对缔约权的牵制,对总统的弹劾等等。法国总统对国民议会行使多项权力,如对议会立法的复议、提出咨文、解散议会,提交公民投票等,而法国议会在“共治”时期决定总理人选及内阁阁员,从而形成与总统相抗衡的实际力量。论文结合两国总统在对外关系方面的权力,试图阐明美国总统与参议院共同分享外交权,而法国总统与总理共同分享外交权,但在“共治”情形下则体现出总统与国民议会之间的制约关系。第五,总统与法院的关系,涉及法官的任命、总统享有的豁免权、对总统的弹劾,法国总统在此方面享受比美国总统更大的职权。不过法国总统的叛国案由特别高等法庭审判,而美国总统的弹劾由参议院提起。 在结语部分,作者总结了论文的各大部分,最后提出美国总统制与法国半总统制的区别体现在两国总统享有权力的大小上,而最大的不同又在于,美国总统领导下的内阁不向国会负责,而法国第五共和国内阁则要向国民议会负责。法国的制度设计,更为突出总统的地位和职权,但是“共治”的出现削弱了总统的权力,这就使得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政体形式呈现出较大的弹性。这是“半总统制”之所以被作者认为可取的地方。比较西方国家的制度,有助于总结出那些国家体制转变与政治发展的规律,以便为我国的政治改革与制度建设所借鉴。这也是作者写作本论文的意义所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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