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现代行政法上广泛存在强制私人为国家进行义务劳动的制度现象,这可以称为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不同于德国法上的"纳用私人",它在我国是指为完成特定公共任务,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特定私人群体无偿应征公共役务,包括单纯的劳动役务和对第三人的干预或服务役... 展开
作者 | 张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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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期刊名称 | 《法学评论》 |
期刊英文名称 | 《Law Review》 |
页码/总页数 | 39-53 / 15 |
语种 | 汉语 |
关键词 | 课予私人公役 纳用私人 基本义务 公共任务 |
DOI | 10.13415/j.cnki.fxpl.2024.04.004 |
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国家风险预防责任"(项目编号:SHZLZD2306);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法总则制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1&ZD191)的阶段性成果. |
收录情况 | BDHX CHSSCD CSSCI CSTPCD |
机标主题词 / 分类号 | 群体组合;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 C912;G2;D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