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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
2022年11月29日
摘要 : 欲缔结婚姻的准配偶间既无渠道亦无权获取对方的健康信息,此时存在信息不对称。为实现信息均衡,《民法典》第1053条为信息优势方课加了告知义务,其为婚姻家庭编中独立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信息弱势方的观念贯穿落实“如实告知”义务的始终:弱势... 展开 欲缔结婚姻的准配偶间既无渠道亦无权获取对方的健康信息,此时存在信息不对称。为实现信息均衡,《民法典》第1053条为信息优势方课加了告知义务,其为婚姻家庭编中独立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信息弱势方的观念贯穿落实“如实告知”义务的始终:弱势方撤销权的行使并不以优势方具有过错为前提,优势方履行告知义务时,其所提供的信息需真实无误且应使弱势方实质知悉其健康状况是否会影响到家庭共同生活;为使弱势方尽可能获取信息,患病方的父母等亦可作为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方。当然,对信息弱势方的保护亦非全无限制:欲行使1053条之撤销权需满足“重大”之要件,即所患疾病需实质影响到家庭共同生活;患病方所患疾病在婚后痊愈,被隐瞒方便不再享有撤销权;被隐满方表示放弃撤销权后,无权再次起诉撤销婚姻;除被隐满方知道外,其应当知道实情时亦起算除斥期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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